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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友會章程

國立中山大學電機工程學系系友會章程

系友成立大會通過(94.11.12)

第二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98.05.03)

第二次系友大會通過(98.08.15)

第五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105.07.16)

第三次系友大會通過(105.07.28)

第五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106.03.18)

第四次系友大會通過(106.06.05)

第五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106.07.22)

第五次系友大會通過(106.08.0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中山大學電機工程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維持及增進系友間之友誼,共謀事業之發展,協助學弟妹之學業及德業並協助母系之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西子灣蓮海路70 號國立中山大學電機工程學系。

第二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四條 凡本系畢業或肄業者,均為本會之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得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應以級別為單位推派會員代表,會員代表每級以四位為原則。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代表大會,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務。

第七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組成理事會,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推產生之。置監事三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組成監事會,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推產生之。

第八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選舉產生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未克執行職責時,由常務理事一人代行之。

第九條 本會置榮譽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會敬聘之。

第十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理事長聘任之,協助理事長執行公務。

第十一條 本會得設顧問團,聘本系現任、歷任老師及其他人士組成,由理事長聘任之,提供本會運作之建議。

第四章 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三)選舉理監事。
(四)討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三)本會會務規劃及推動。

第十四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履行職務事項。
(二)經費及預算之稽核。
(三)辦理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理事會召集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理事、監事會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會費。
(二)會員及其他人士樂捐。
(三)其他收入。

第十八條 本會之經費除為本會之目的事業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本會解散時,剩餘財產捐贈予母系。

第七章 工作要點

第十九條 本會之工作要點如下:
(一)舉辦系友聯誼活動。
(二)返校參與母校各種活動。

1、推薦傑出系友。
2、參加校慶(十一月十二日)。
3、系友座談活動。
4、參加畢業典禮(六月中上旬)。

(三)製作系友通訊錄並隨時更正。
(四)協助系友舉辦同學會。
(五)成立獎學金,供本系在學清寒優秀學生申請(辦法另定之)。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及慣例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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