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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出校友遴選辦法

國立中山大學傑出校友遴選要點

87122日行政會議通過

87123日校長核定實施

88514日行政會議通過

929269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95111595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971996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98225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臨時會通過

99519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222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1022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39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45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年9月20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年9月26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年1226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年12月08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年10月05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遴選宗旨)

為表揚本校校友傑出事蹟、提升校譽,並激勵在校學生,特訂定「國立中山大學傑出校友遴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候選人資格)

傑出校友候選人參加遴選時不得具有本校學生身分。

三、(遴選標準)

傑出校友分以下五類選拔:

一、學術研究類:從事學術研究在其專業領域表現傑出者。

二、工商類:創業、經營企業或科技研發協助企業發展有傑出成就,並重視企業之社會責任者。

三、社會服務類:對社會公益、國家建設、本校校務發展或對本校校友會會務經營發展有特殊貢獻者。

四、文化藝術類:在人文或藝術領域表現優異,或對本校藝文發展有特殊貢獻者。

五、其他貢獻類:對本校國際事務發展推動、國家社會進步、人類福祉有特殊貢獻者。

四、(推薦方式)

傑出校友候選人之推薦方式如下:

(一) 由各學院推薦,每一類別推薦人數以二名為限。

(二) 由遴選委員三人以上連署推薦。

(三) 由本校校友總會推薦對本校校友會會務經營發展有特殊貢獻者。

校友得自行向學院(系、所)推薦,經學院篩選後再送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

五、(推薦時間)

校友服務暨社會責任中心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公開徵求候選人,推薦單位應於五月底前提出候選人推薦表,送遴委會辦理

六、(遴選方式)

傑出校友遴選每學年辦理一次,並應於召開傑出校友遴選會議前四個月成立遴委會。

遴委會由校長、副校長、各學院院長、校友服務暨社會責任中心中心主任、社會賢達人士二人、校友總會理事長及校友代表三人組成,並以校長為主任委員。社會賢達人士由校長推薦;校友代表由校友總會自歷屆傑出校友中推選,惟推選之代表於遴選當學年不得具本校學生身分。

遴委會委員為無給職,候選人不得擔任委員。

遴選委員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但各學院院長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席時,得由副院長代理出席

傑出校友遴選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遴選委員出席,並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當選。

七、(表揚方式)

當選之傑出校友,由校長於當學年度校慶時頒發獎牌公開表揚,並將其具體事蹟刊載於學校相關刊物,以示尊崇。

八、(業務單位)

傑出校友表揚之行政業務由校友服務暨社會責任中心辦理。

九、(傑出校友資格之喪失)

當選之傑出校友,嗣後如因其不名譽行為有損本校名譽,得經行政會議通過取消其資格。

十、(法規之修正程序)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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