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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獎助學金辦法

國立中山大學電機工程學系系友會獎助學金辦法

經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97.11.9)

經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99.02.27)

經第二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99.11.13)

經第二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100.04.24)

經第三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100.08.13)

經第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100.11.12)

經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101.04.01)

經第三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101.07.21)

經第三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101.11.11)

經第三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102.03.30)

經第四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103.03.29)

經第四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104.03.21)

經第四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104.07.18)

經第五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104.11.07)

經第五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105.07.16)

經第五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106.07.22)

經第六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107.03.17)

經第六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107.12.01)

經第六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108.07.20)

經第七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109.04.11)

經第七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109.07.18)

經第七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109.11.14)

經第七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110.04.10)

經第八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111.07.16)

經第八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112.07.15)

經第九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113.06.29)

 

第一條、宗旨

電機工程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回饋電機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母系)之栽培以及增進本會與母系在校生之情誼,鼓勵母系在校學弟妹積極協助參與系上及系友會各項活動、熱心公益並關懷社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獎助學金之名額及金額

本獎助學金分為九部分:

(一) 菁英獎學金:為獎勵本國學生修讀全英語授課課程以增強其國際化能力,以母系大學部一年級及二年級在學生,每學期以各十名為原則,每名新台幣三千元整。

(二) 傑出獎學金:為獎勵參與國家級或國際性專業競賽獲得傑出表現學生之用途,以本系大學部及研究所在學生共三名為原則(必要時得從缺),每名金額新台幣五萬元整。

(三) 超群獎學金:為獎勵參與校外專業競賽獲得傑出表現學生之用途,以本系大學部及研究所在學生共三名為原則(必要時得從缺),每名金額新台幣三萬元整。

(四) 優秀獎學金:獎勵優秀學生之用途,以大學部每年級各兩名、碩博士班四名,總名額共十二名為原則,每名金額新台幣壹萬元整(以未獲其他獎助學金者為優先)

(五) 專題競賽獎學金:為獎助專題製作競賽之用途,取參賽團隊特優四名、優等四名、佳作八名為原則(必要時得從缺),特優每名新台幣一萬元整,優等每名新台幣五千元整,佳作每名新台幣三千元整。

(六) 安心就學助學金:為協助遭遇重大急難事故之學生安心就學,每位學生每月至多補助5,000元整,獲獎助者需每月至系所擔任志16小時為原則,協助系上及本會相關事務,每次核定最多為3個月。

(七) 一般工讀助學金:依勞動部規定標準發給。

(八) 大一至大學雜費減免助學金:每學期補助總金額新台幣四萬五仟元整為上限,並視學生名額分配補助經費若有休學者,復學後停止補助

(九) 國際交流助學金:每年補助總金額新台幣六萬元整為上限並視申請名額分配補助經費若有休學者,復學後停止補助

第三條、申請資格

第二條各項申請資格如下:

(一) 第(一)項限母系大學部在籍之本國學生。

(二) 第(二)~(六)項限母系大學部、碩士班及博士班在籍學生。

(三) 第(七)項限本校在籍大學部與碩士班學生。

(四) 第(八)項限母系104學年度起大學部甲組入學在籍學生,且僅減免第一學期至學期學雜費用若有休學者,復學後喪失大學部甲組資格。

(五) 第(九)項限母系大學部甲組入學在籍學生,每人僅限申請一次為限,若有休學者,復學後喪失大學部甲組資格。

第四條、申請條件

(一) 菁英獎學金:(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之條件,並願意配合協助本會舉辦相關活動者優先核給)

1. 前一學期系必修應全數修習母系全英語授課課程,且不得於學期中辦理棄選

2. 前一學期所選科目學分數達15學分以上。

3. 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GPA)達3.38以上。

4. 前一學期操行成績達A-以上,且未受處分及無曠課紀錄。

5. 應達到下列語言測驗門檻之一:

  (1) 全民英檢(GEPT)中高級複試通過。

  (2) 多益(TOEIC)聽力與閱讀測驗785分。

  (3) 托福紙筆測驗(TOEFL ITP)543分。

  (4) 托福網路測驗(TOEFL iBT)72分。

  (5) 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5.5級。

  (6) 培力英檢(BESTEP)聽力與閱讀及口說與寫作測驗B2等級。

6.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應親自出席獎學金頒發典禮。

(二) 傑出獎學金:(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之條件,並願意配合協助本會舉辦相關活動者優先核給)

1. 參加國家或國際性專業競賽獲獎,事蹟於申請前已提報母系公告,並經母系獎學金委員會認可之傑出事蹟;若為團體競賽則每案以一人一次為限,申請人必須檢附團隊其他成員的放棄申請聲明書(申請者可同時勾選優秀獎學金項目,若未入選本項獎學金可自動併入優秀獎學金申請審查名單)

2. 前兩學期學業平均成績(GPA)達2.44(含)以上(一年級:前一學期成績)。

3. 前兩學期操行成績達B(含)以上(一年級:前一學期成績)。

4.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應親自出席獎學金頒發典禮。

   (三) 超群獎學金:(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之條件,並願意配合協助本會舉辦相關活動者優先核給)

1. 參加校外專業競賽獲獎,事蹟於申請前已提報母系公告,並經母系獎學金委員會認可之傑出事蹟;若為團體競賽則每案以一人一次為限,申請人必須檢附團隊其他成員的放棄申請聲明書(申請者可同時勾選優秀獎學金項目,若未入選本項獎學金可自動併入優秀獎學金申請審查名單)

2. 前兩學期學業平均成績(GPA)達2.44(含)以上(一年級:前一學期成績)。

3. 前兩學期操行成績達B(含)以上(一年級:前一學期成績)。

4.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應親自出席獎學金頒發典禮。

(四) 優秀獎學金:(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之條件,並願意配合協助本會舉辦相關活動者優先核給)

1. 對會或母系熱心服務或有傑出貢獻者,包含擔任班級幹部及系學會幹部

2. 前兩學期學業平均成績(GPA)達2.44(含)以上(一年級:前一學期成績)。

3. 前兩學期操行成績達B(含)以上(一年級:前一學期成績)。

4.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應親自出席獎學金頒發典禮。

(五) 專題競賽獎學金:(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之條件)

1. 依母系制訂之專題製作競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2.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應親自出席獎學金頒發典禮。

(六) 安心就學助學金:(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之條件)

1. 具服務熱忱經導師查核並以書面文件確認需要短期協助者為原則。

2. 可排班協助系上及本會進行校友連繫及系友會會務運作業務者。

(七) 一般工讀助學金:具服務熱忱者。

(八) 大一至大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GPA)達2.85(含)以上,入學第一學期則免附學業平均成績。

(九)際交流助學金:前三學期學業平均成績(GPA)達2.44(含)以上。

第五條、申請方式

申請者應填寫申請表(如附件,可逕向系辦承辦人索取),在規定期限內連同下列申請文件送交系辦承辦人,逾期不受理。

(一) 成績單正本。

(二) 參加國家、國際性或校外專業競賽獲獎證明(若為團體競賽則申請人必須檢附團隊其他成員的放棄申請聲明書),或對本會或母系熱心服務、協助舉辦或參與相關活動、或有傑出貢獻之證明文件(由本會、各班導師、系主任、母系或母校所開立之證明文件或證書)。

(三) 其他有助於審核之文件。

(四) 菁英獎學金:相關語言檢定測驗成績單。

(五) 大一至大學雜費減免助學金:逕由母系檢附當學期學雜等繳費單據。

(六) 國際交流助學金:須附向各國外大學申請短期研修、向本校國際處申請交換生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六條、申請期限

(一) 菁英獎學金:依母系每學期公告時程辦理。

(二) 傑出獎學金:於每年2月中~3月初期間提出申請。

(三) 超群獎學金:於每年2月中~3月初期間提出申請。

(四) 優秀獎學金:於每年2月中~3月初期間提出申請。

(五) 專題競賽獎學金:依母系相關規定辦理。

(六) 安心就學助學金:依母系相關規定辦理。

(七) 一般工讀助學金:依母系需要辦理。

(八) 大一至大學雜費減免助學金:依母系每學期審查核定時程辦理。

(九) 國際交流助學金:限該生第四學期或第六學期之3月15日前提出申請。

第七條、評選方式

(一) 菁英獎學金:由本會授權母系系主任召集成立審查委員會(含系友會代表一人),進行審查評選。

(二) 傑出獎學金:由本會授權母系系主任召集成立審查委員會(含系友會代表一人),進行審查評選。

(三) 超群獎學金:由本會授權母系系主任召集成立審查委員會(含系友會代表一人),進行審查評選。

(四) 優秀獎學金:由本會授權母系系主任召集成立審查委員會(含系友會代表一人),進行審查評選。

(五) 專題競賽獎學金:依母系相關規定辦理。

(六) 安心就學助學金:由系主任審核。

(七) 大一至大學雜費減免助學金:由系主任審核。

(八) 國際交流助學金:由本會授權母系系主任召集成立審查委員會(含系友會代表一人),進行審查核定。

(九) 上述獎學金以不重複領取其他獎學金為原則。

第八條、頒發方式

(一) 獎學金部份:本會於畢業典禮或其他公開場合頒發獎學金及獎狀予以表揚。

(二) 助學金部份:依每月協助系上與本會事務情形,按月發給學生。

(三) 大一至大學雜費減免助學金:每學期逕由母系辦理核銷手續。

(四) 國際交流助學金:獲獎者請於核定時間出國,並於完成出國交換或短期研修返國後,檢附申請項目之單據與完成交換學習或短期研修之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核銷。

第九條、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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