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校友遴選辦法
國立中山大學傑出校友遴選要點
87年12月2日行政會議通過
87年12月3日校長核定實施
88年5月14日行政會議通過
92年9月26日9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95年11月15日95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97年1月9日96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98年2月25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臨時會通過
99年5月19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年2月22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年10月22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年3月9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年4月5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年9月20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年9月26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年12月26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年12月08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年10月05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遴選宗旨)
為表揚本校校友傑出事蹟、提升校譽,並激勵在校學生,特訂定「國立中山大學傑出校友遴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候選人資格)
傑出校友候選人參加遴選時不得具有本校學生身分。
三、(遴選標準)
傑出校友分以下五類選拔:
一、學術研究類:從事學術研究在其專業領域表現傑出者。
二、工商類:創業、經營企業或科技研發協助企業發展有傑出成就,並重視企業之社會責任者。
三、社會服務類:對社會公益、國家建設、本校校務發展或對本校校友會會務經營發展有特殊貢獻者。
四、文化藝術類:在人文或藝術領域表現優異,或對本校藝文發展有特殊貢獻者。
五、其他貢獻類:對本校國際事務發展推動、國家社會進步、人類福祉有特殊貢獻者。
四、(推薦方式)
傑出校友候選人之推薦方式如下:
(一) 由各學院推薦,每一類別推薦人數以二名為限。
(二) 由遴選委員三人以上連署推薦。
(三) 由本校校友總會推薦對本校校友會會務經營發展有特殊貢獻者。
校友得自行向學院(系、所)推薦,經學院篩選後再送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
五、(推薦時間)
校友服務暨社會責任中心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公開徵求候選人,推薦單位應於五月底前提出候選人推薦表,送遴委會辦理。
六、(遴選方式)
傑出校友遴選每學年辦理一次,並應於召開傑出校友遴選會議前四個月成立遴委會。
遴委會由校長、副校長、各學院院長、校友服務暨社會責任中心中心主任、社會賢達人士二人、校友總會理事長及校友代表三人組成,並以校長為主任委員。社會賢達人士由校長推薦;校友代表由校友總會自歷屆傑出校友中推選,惟推選之代表於遴選當學年不得具本校學生身分。
遴委會委員為無給職,候選人不得擔任委員。
遴選委員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但各學院院長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席時,得由副院長代理出席。
傑出校友遴選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遴選委員出席,並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當選。
七、(表揚方式)
當選之傑出校友,由校長於當學年度校慶時頒發獎牌公開表揚,並將其具體事蹟刊載於學校相關刊物,以示尊崇。
八、(業務單位)
傑出校友表揚之行政業務由校友服務暨社會責任中心辦理。
九、(傑出校友資格之喪失)
當選之傑出校友,嗣後如因其不名譽行為有損本校名譽,得經行政會議通過取消其資格。
十、(法規之修正程序)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